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八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考招考以省(區(qū)、市)為考區(qū),各考區(qū)成立由省級公考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負責人組成的考區(qū)領導小組。省級公考招考由省級公考主管部門確定考區(qū),成立考區(qū)領導小組。考區(qū)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qū)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考招考考點一般在省會城市設置,必要時,經中央公考主管部門批準可在較大城市設置。省級公考招考考點在省會城市或地(市)級城市設置。必要時,經省級公考主管部門批準,可在人口較集中的城市設統(tǒng)一考試和人事考試定點機構。考點設置應按集中、擇優(yōu)原則,設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和人事考試定點機構。
第二十條 考試機構應制定筆試考試實施方案,明確考試組織任務、要求和責任??荚嚈C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一條 主考、監(jiān)考、巡考、巡視等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監(jiān)督報考者遵守考場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 因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考試時間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試的,按管理權限報公考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考試機構批準后,可進行順延或者重新組織考試。
第二十三條 遇有嚴重影響考試秩序的事件,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報告公考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考試機構。
第二十四條 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須按要求將考試情況書面報告公考主管部門。
第六章 閱 卷
第二十五條 公考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成立閱卷工作領導小組,對閱卷進行指導、組織、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閱卷應制定閱卷工作方案,明確閱卷原則、任務、閱卷人員組成及職責、閱卷方式、閱卷保障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閱卷應建立嚴格的監(jiān)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閱卷要按照規(guī)定的閱卷流程進行,閱卷場所及設備應符合閱卷工作要求。應由2名以上專人共同負責數據管理,保證閱卷軟件安全??陀^題應采用機器閱卷。主觀題閱卷應實行雙評制度。
第二十九條 主觀題閱卷人員一般應為從事相近學科教學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熟悉電腦操作,工作責任心強、作風過硬、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閱卷人員應嚴格遵守閱卷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閱卷工作領導小組應對考試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級以上公考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十一條 閱卷結束后,閱卷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公考主管部門提供完整準確的考試信息。
第三十二條 考試實施及閱卷過程有關紙質原始材料須保存半年以上,電子文件須保存3年以上。涉及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證明材料的保存時間應多于當事人受到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的年限,受到終身禁考的人的違紀違規(guī)證明材料,應當作為永久材料保存。
第七章 考務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 考試機構對考生情況、考區(qū)(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實施情況,閱卷工作情況及結果等考務信息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工作紀律,保證考務信息的安全準確。
下級考試機構要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報告考務信息。
第三十五條 考務信息由省級以上公考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省級以上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fā)布或泄露考務信息。
第八章 安全與保密
第三十六條 省級以上公考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證考試組織實施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條 試題、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答卷等屬于國家保密事項。密級劃分如下:
絕密級:考試結束前的試題(含題庫),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
機密級:尚未進行考試的命題方案,已考完但未評閱的答卷。
秘密級:考試結束后的試題,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已評閱完的答卷,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和合格標準,未公布的考務信息。
第三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參與考試工作的機構應簽訂安全保密協(xié)議,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考試保密事項發(fā)生失泄密等情況,考試機構應立即向公考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考試機構報告。